一个26岁的宾县农村青年,在哈市打工时失去了左臂。6年来他和亲戚们拿着有关文件四处要求增加工伤赔偿数额

  今年26岁的杜建勇,已经在哈尔滨生活近7个年头了。7年前,他怀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从老家宾县来到哈尔滨。然而,这座城市却给他留下了永远无法抚平的创痛。

  1996年,杜建勇和同乡来到哈尔滨打工,后来经人介绍,他们进入了一个叫崔培刚的人组织的建筑队。这个建筑队里几乎都是由熟人介绍来的外县农民。但是,当时这个建筑队没有办过任何手续,是个“黑”建筑队。

  悲剧是在1997年9月13日发生的。这一天,崔培刚的建筑队在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施工。上午10点多,正在往搅拌机灰槽里加水的杜建勇被同伴刘照和撞倒在搅拌机上,左胳膊绞进了正在运转的搅拌机里。杜建勇立刻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过治疗,他虽然没有了生命危险,但是却永远失去了整个左臂。

  3个月后,杜建勇出院了。但是,他和崔培刚以及前进水泥管厂在工伤赔偿的问题上却发生了争议。几经交涉不成,他便来到太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太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杜建勇的申诉后,经调查认定事实为:杜建勇跟崔培刚的建筑队在前进水泥管厂施工时,往搅拌机灰槽里加水时,被刘兆和撞倒在搅拌机上,左胳膊绞在正在运转的搅拌机里,当时造成左臂重伤。1998年3月12日经法医鉴定系4级伤残。1998年3月,太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崔培刚一次性支付杜建勇医药费、假肢费、伤残津贴等共计94,087.12元。裁定下达后,杜建勇认为赔偿过低,而且前进水泥管厂也应负有责任,于是将前进水泥管厂、崔培刚、刘兆和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杜建勇在干活时,被刘兆和无视劳动纪律用臀部拱了一下,将杜建勇撞倒在搅拌机上,由于该机器安全设施不健全致使杜建勇左臂被绞在正在运转的搅拌机里。

  法院认为:杜建勇在劳动中受伤致残,应受到劳动保险待遇。崔培刚因平时不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机械维护保养,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刘兆和无视劳动纪律,在劳动中用臀部将原告拱倒在搅拌机上,致使杜建勇被绞致残,系有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前进水泥管厂因将工程承包给了崔培刚,双方无隶属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赔偿住院费等共计83,400.12元,崔培刚负担58,380.08元,刘兆和负担25,020.04元。

  此后,杜建勇、崔培刚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建勇在劳动中受伤致残,合理要求应当给予赔偿。由于刘兆和平时无视劳动纪律,经常与杜建勇嬉闹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崔培刚因搅沙机安全防护罩固定不牢和平时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而前进水泥管厂对承包人没有认真审查资格、事实监督管理不善,亦应承担责任。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三被告合计赔偿84,400.12元,各承担28,133.37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这样一个情节: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的代理人辩称,此次维修任务已发包给崔培刚,在施工中出现的事故应由承包人即崔培刚承担责任。而崔培刚也称,因工程是他承包的,此次事故不应由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负责。

  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几次裁定,杜建勇仍然提出了异议。他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按照这个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时,应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四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标准相当于本人18个月的工资)。杜建勇说照此,以每月750元工资、25年可工作期限计算,两笔费用为750元/月×75%×12月×25年=168,750元和750元/月×18月=13,500元,仅这两笔金额就高达18万2千多元。再加上住院费、护理费、假肢更换费、精神损失费等,杜建勇要求赔偿的总数高达30余万元。

  然而,在仲裁书及法院的判决书中,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不超过6万元。记者注意到,在太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中,曾提到“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四章有关规定和哈政发199535号文件裁决”,记者发现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就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那么依据同一文件,算出来的结果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日前,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当初为杜建勇进行仲裁的太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当时为杜建勇进行裁决的仲裁员已经退休,另一位当时也参与了此案仲裁过程的仲裁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当时之所以如此进行仲裁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杜建勇参加的是一个私人组织的“黑”建筑队,没有合法手续,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没有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内。其次,考虑到一方是私人建筑队,如果按照有关规定按月支付抚恤金等会有困难,因此裁决一次性支付,而杜建勇方面以25年为期限计算并没有相关依据。所以,裁决时酌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这样的仲裁。

  18万2千元与5万5千元,这就是一个正式工人与一个“黑”建筑队工人的差距?杜建勇说,由于另一责任人刘兆和也是农民,家境困难,所以这一部分赔偿还没拿到手。到手的5万多元,除去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当初为了治病向私人借钱的高额利息,现在所剩无几。杜建勇受伤时不到20岁,现在虽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是没有一只手,不同于没有脚,基本无法进行工作和劳动,杜建勇文化程度又不高,今后如何生活是个很大的问题。杜建勇的舅舅李国锋在接受采访时痛心的说,现在他们这些亲戚还可以帮助他,但是几十年后有一天,他们这些亲戚都不在了,杜建勇可能只有流落街头、乞讨为生。

  然而,记者在走访了哈市的许多建筑工地和小型工厂后发现,杜建勇的遭遇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在开发区一座即将竣工的大厦旁,记者与几位衣着简陋、操着南方口音的工人攀谈了起来,他们的话很具有代表性。当记者问起他们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他们尴尬地笑了。他们说:他们所在的建筑队现在与他们都签了合同,但大家都知道这不过是因为查的紧,做个样子,根本没有实际效力,“工头让走,谁还能留下来?”而且,他们所在的是个大建筑公司的队伍,到小建筑队没合同很正常。他们中有人一路从湖北老家打工来黑龙江,换了几个雇主,这是第一份合同。

  “能找个给钱多的就行了,还能顾上那么多!你不干有的是人干,特别是待遇好的,都要有硬的介绍人,你还能要求啥!”

  “大建筑队有时候要求的资格严,不是随便能进去的,而且能挣着钱就行,哪能寻思那么多,人家有没有手续还给你看哪!”

  这个问题让几个人都沉默了下来。最后一位岁数大一点的开了口,“那还不如死了好。给点钱看完病剩不了多少,还要家里人养活。我出来打工是为了挣钱养活一家老小,他们咋养活我?死了给点钱,还能给他们。”

  新华网1月24日曾发电称:导致黑龙江省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严重欠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工程违规发包、层层转包,“黑”包工头猖獗。工程发包单位→承建公司→“黑”包工头→民工,组成了建筑行业链。工程发包单位为省钱,通常找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建筑资质的承建公司施工;承建公司“扒完皮”后转手交给“黑”包工头;处于这条“黑色”链条最末端的民工的生存依赖于前三者的正常运转。前面任何一个环节中断,民工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然而,问题恰恰多数出在“黑”包工头身上。这些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一般仅有小学文化程度。他们与城里的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有联系,来活儿就立即组织人马,从不报经劳动部门批准。他们通常承诺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实际上,每月只给民工少得可怜的生活费。竣工后,再给点路费,就把民工撵走。从此,60%以上的“黑”包工头携款“蒸发”。

  虽然都生活和工作在同一个城市里,但是,我们却从来没有把他们纳入“市民”的范围。为了区别,我们甚至在“工”字前加上一个“民”字来凸现他们的来源。毋须怀疑,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在心理上对民工是存在歧视心态的。事实上,民工是城市中最为弱势的群体,除了工棚中一床简陋的行李,再没有其它东西能证明他们的存在。他们甚至没有在城市的社会生活中发言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面对的司法裁决是否会有欠公正?如果杜建勇的主张符合相关法规,那么他6年来的奔波无疑是可悲的。

  如果最终杜建勇无法依法获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福利,那么这也将是现行制度的一个悲哀。如新华网文中所述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黑”工头利欲熏心,另外也有社会劳动力过剩等客观因素,比如许多民工连字都不认识,又怎么去判别雇主的资质呢?民工投身“黑”建筑队是普遍存在而又无法避免的,这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以用工主体来区别对待工人福利,甚至造成12万余元这样最大的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

  据统计,2002年我国约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县级以上城市就业的民工有近八千万人。这些民工在城市中从事的都是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作。然而他们却大多处于社保的“保护罩”之外,对于广大民工,一旦受伤残疾只有退回农村。但是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中国农村,围绕土地所进行的劳动是最基本的生存方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影响往往是毁灭性的。在这个程度上来讲,民工更需要工伤保险,对保险的数额需求也更大。对于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将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业人口排除在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之外,或者将其区别对待,这不能不说是现行相关法规的漏洞。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是由《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但是,像杜建勇这样有可能因为雇主资质问题而失去部分权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是否违背我国公平的立法原则?